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房屋共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婚姻期間共同購買: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等。
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或購買,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房屋購買。
婚前共同積蓄購買:婚前男女雙方共同積蓄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
婚前購買後改擴建: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後用共同財產進行改擴建的部分。
父母出資購置: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繼承或遺贈:婚姻關係期間繼承或遺贈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
福利分房: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此外,對於婚前一方全額出資購買的房屋,如果婚後變更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一般應視為對另一方的房屋份額贈與,該房屋的性質即從原本的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具體分割時,一般不會按照通常物權法關於共同共有的處理原則進行均分,而會考慮出資比例等現實情況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