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口的定義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爲失蹤人。
這裏的“下落不明”指的是自然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況。這個時間期限是從自然人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但如果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則從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利害關係人通常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宣告失蹤的過程需要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才能進行宣告,沒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宣告某自然人爲失蹤人。一旦宣告失蹤,人民法院會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爲3個月,如果在這段時間內仍無法確認被宣告失蹤人的事實,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