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又稱強制性交罪,是指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方法,違背其意願而進行性交的行為。
根據台灣地區刑法第221條規定,犯此罪者,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行為涉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犯罪、對精神或身體障礙的人犯罪、利用藥物使人失去意識、在交通工具上犯罪、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內犯罪、攜帶兇器犯罪等特定情形之一,刑罰將更為嚴重,可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刑罰將更為嚴重,可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