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銷的會計處理主要取決於代銷協定的具體條款和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情況。以下是不同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如果代銷協定中約定,受託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後,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或是否獲利,均與委託方無關,即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受託方,委託方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這種情況下,雖然交易在形式上是委託代銷關係,但委託方商品收入的確認不以收到代銷清單為準。
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委託方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受託方按照銷售商品的數量或價款確認一定的手續費收入。委託方的會計處理為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受託方在收到代銷商品時作為購進商品處理,銷售出去時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
視同買斷但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轉移方式代銷。在這種情況下,委託方和受託方應如何處理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但根據收入確認的條件,與該商品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因此委託方不能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對於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發出商品的成本,在「發出商品」中核算。委託方在發出代銷商品時,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收入並結轉相應的成本。
綜上所述,委託代銷的會計處理需要根據代銷協定的具體條款和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