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特伐利亞條約》是一系列在1648年簽訂的和約,標誌著三十年戰爭(1618—1648年)的結束。這些條約包括:
《閔斯特條約》:1648年1月30日,西班牙和聯合行省(即尼德蘭)之間簽訂的條約。
《閔斯特條約》:同年10月24日,神聖羅馬帝國和法國之間簽訂的條約。
《奧斯那布魯克條約》:同一天,神聖羅馬帝國和瑞典等新教國家之間簽訂的條約。
這些條約的簽訂標誌著歐洲一系列宗教戰爭的結束,並確立了國際關係中應遵守的國家主權、國家領土與國家獨立等原則,對近代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同時,條約的簽訂也開創了外交會議訂立和約的先例,重新劃分了歐洲大陸各國的國界,改變了歐洲政治力量對比。
《威斯特伐利亞條約》建立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是近代意義上的第一個國際關係體系,其影響一直延續到1815年維也納會議所確立的維也納體系。條約的簽訂也標誌著歐洲大陸的宗教改革運動至此結束,人們開始更多地關注國家(王朝)和政治,歐洲徹底擺脫黑暗中世紀進入現代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