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相同,但它們在法律含義和實際操作中有本質的區別:
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即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訂金的約定通常被視爲主合同的組成部分。
功能不同。定金的主要功能是擔保債權的履行,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相比之下,訂金更偏向於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爲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支持。
適用範圍不同。定金的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通常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爲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
數額限制不同。根據《民法典》第586條規定,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限制,通常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法律後果不同。定金在交付後,如果給付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而收受方違約則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在發生違約情況時,通常需要如數退還,除非雙方有特別的約定。
總的來說,定金是一種具有法律擔保性質的支付方式,而訂金更多被視爲一種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爲。在簽訂合同時,明確區分這兩者的含義和後果對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