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寫家庭既往婚姻史時,應該如實反映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
個人既往婚姻史:
如果個人有過婚姻經歷,應詳細填寫過去的婚姻狀況,包括已婚、離婚、喪偶等情況。
如果沒有婚姻經歷,則填寫“無”。
父母的婚姻狀況: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一般選擇“已婚”或“離婚”。
如果父母感情融洽,可以描述爲“夫妻恩愛,家庭和睦”。
如果父母感情不好或已離婚,應明確指出“感情不是很好”或“感情破裂”。
通過以上步驟,可以準確反映家庭成員的婚姻歷史和當前狀態。
在填寫家庭既往婚姻史時,應該如實反映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
個人既往婚姻史:
如果個人有過婚姻經歷,應詳細填寫過去的婚姻狀況,包括已婚、離婚、喪偶等情況。
如果沒有婚姻經歷,則填寫“無”。
父母的婚姻狀況: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一般選擇“已婚”或“離婚”。
如果父母感情融洽,可以描述爲“夫妻恩愛,家庭和睦”。
如果父母感情不好或已離婚,應明確指出“感情不是很好”或“感情破裂”。
通過以上步驟,可以準確反映家庭成員的婚姻歷史和當前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