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與程式法在法律體系中各有其獨特性和重要性,並不存在簡單的「實體法優於程式法」的說法。以下是詳細介紹:
實體法主要是規定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確定這些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如民法、刑法等。實體法為程式法提供了執行的目的和依據,沒有實體法,程式法就失去了執行的基礎。
程式法則主要是規定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的程式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程式法為實體法的實施提供了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沒有程式法,實體法的權利可能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實體法和程式法共同構成了法律體系的基礎,各自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兩者之間沒有優先與否的比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