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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是什麼意思

審判長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

審判長不是固定的職稱,而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審判長的職責通常包括但不限於:擔任案件承辦人或者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主持庭審活動;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做出裁判;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以及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此外,審判長在法院系統內部也是一種職稱,通常只有被任命為審判員兩年以上的人才能競爭上崗成為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