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政治見解、民族、社會出身、學習方式、性別、戶籍、殘障或身體健康狀況、年齡、身高、語言等原因,採取區別對待、排斥或者給予優惠等任何違反平等權的措施,從而侵害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行為。
就業歧視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戶籍歧視與地域歧視。主要包括歧視農村戶口、外來人口或特定地域人群等。
性別歧視。主要表現在對女性的歧視,如一些用人單位明確聲明「不招女生」,其藉口多樣,如女性要生孩子、會影響工作等。
年齡歧視。一些用人單位把求職者的歲數限定在一定範圍內,導致許多大齡求職者被拒絕。
身高歧視與相貌歧視。一些用人單位對求職者的身高和相貌有硬性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求職者往往在第一輪簡歷篩選就被淘汰。
學歷歧視。一些公司為了追求轟動效應,盲目提高學歷要求,造成學歷歧視。
此外,還存在其他類型的就業歧視,如婚否歧視、姓氏歧視、血型歧視等。
就業歧視是違法的,違反了《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如果企業在招用人員時差別對待錄用人員,除非工作客觀條件限制,否則屬於就業歧視,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決就業歧視的方法主要包括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執法力度、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推動用人單位樹立正確的用人觀念等。同時,勞動者在遭遇就業歧視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