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址通常指的是個人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連續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它與住所地不同,後者指的是自然人的戶籍所在地或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居住地址可能會隨著個人的生活變動而變動,而住所地則相對固定,通常是基於戶籍登記的地址。
在法律上,居住地址對於管轄權的確定有重要意義。例如,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案件可以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如果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沒有經常居住地,則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後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情況除外。對於單位登記的住所地,如果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那麼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為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