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的權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覈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此外,市長還負責與市委書記協作,共同推動城市的發展和治理。市長的具體職責和權力可能會根據城市的級別(如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縣級市)以及所在地區的法律和制度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