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
布政司在中國歷史上是一個地方行政機關的名稱,起源於元朝的行中書省,明朝時改稱為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使司」或「布政司」,清朝時期沿襲了這一制度。布政司的職責主要包括掌管一省的民政、財政、田土、戶籍、錢糧、官員考核等事務。在明朝時期,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與都指揮使司合稱為「三司」,是省級行政區的最高機關。布政司的長官稱為布政使,官品為從二品,與提刑按察使司的長官(提刑按察使,官品為正三品)和都指揮使司的長官(都指揮使,官品為正二品)並列。在清朝,布政使成為巡撫的屬官,巡撫是省級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總攬一省的軍事、吏治、刑獄等事務,地位略次於總督。
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布政司是香港總督的首席秘書,負責統管所有公務員,並在行政和立法兩局中是當然的官守議員。香港回歸中國後,這一職位改名為政務司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