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尹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官職,主要負責京畿地區的行政事務,具體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對所屬各州縣官的考察委署權,這一職權在嘉慶十八年(1813)前主要屬於直隸總督,從這一年起主要屬於順天府尹。
率領大興、宛平兩縣協同步軍統領衙門、五城察院管理京城事務。
掌管獄訟案件,重大案件與直隸總督會同審判,輕者自行裁決。
管理祭祀事務。
了解京城糧、銀價,每月終向朝廷匯報。
向朝廷匯報雨雪大小。
管理、監督地方賦稅收支,與直隸總督聯名向戶部匯報。
管理京城內的慈善機構與慈善事務。
主持順天鄉試,任監臨官。
監督和考察四路廳所屬官兵的功過,每年向兵部匯報。
此外,府尹的職位在不同朝代有所不同,例如:
在北宋時期,府尹位於尚書下、侍郎上,是京都開封的行政長官。
在明代和清代,府尹的設定更為普遍,如應天、順天等地的府尹。
唐代時,東都、西都、北都及州郡的升府者也皆置府尹。
需要注意的是,府尹的職責和設定在不同朝代可能有所變化,但總體上都是負責京畿地區的行政管理和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