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具體表現為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的成例。在秦朝,司法實踐中除了律文之外,還會援引「廷行事」作為審判的依據,尤其是在律文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這些成例為司法機關提供了審理同類案件的參考,確保了法律的適用性和公正性。
定義與起源:
「廷行事」即判案成例,是秦代司法實踐中除律文之外的可資援引的審判依據。
早在商代,就有比照先例予以處罰的情況,至春秋戰國時期,判例的運用進一步頻繁。秦漢時期,隨著審判組織和訴訟活動的規範化,判例正式出現並稱為「廷行事」。
法律依據:
「廷行事」作為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的先例,可以作為審理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法律答問》中,多次提到「廷行事」,反映出執法者以往判處之成例審理案件已經成為一種制度。
與其他法律形式的區別:
與「令」不同,「令」是皇帝針對某一具體事項臨時發布的命令。
與「法律答問」不同,「法律答問」是對法律條文、術語、律義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
與「封診式」不同,「封診式」是關於司法機關審判原則、治獄程式以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和文書程式。
綜上所述,「廷行事」是秦代司法實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為司法機關提供了靈活處理案件的依據,同時也體現了秦朝法律制度的靈活性和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