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建制的一種類型
"建制市"是地方行政建制的一種類型,其設定需要具備一定的標準和條件,並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在西方國家,"建制市"是在城市化地區設定的一種地方政治實體,一般不轄有農村地區。在中國,"建制市"是近代地方政治改革的產物,直到清朝末年,中國才仿效西方國家地方自治制度,實行城鄉分治,設定自治市。新中國成立以後,在一段時期內曾經沿襲城鄉分治傳統。20世紀80年代推行「市管縣」體制以來,每個「建制市」的管轄區都包含著農村地區,市政府不僅面向市民提供公共服務,也面向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公共服務。這種廣域型建制市,是中國地方治理的顯著特徵,它不同於城鄉分並模式。
在法律上,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之前的《城市規劃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城市的行政管轄功能可能涉及較其本身更廣泛的區域。
在行政區劃上,"建制市"屬於行政區劃概念,屬於面狀的形態。中國的建制市可分為直轄市、地級市和縣級市三種級別。這種行政區劃的調整方式和調整過程,不應對其他方面的管理秩序造成干擾。
總的來說,"建制市"是一個複雜的概念,它既包含了地方行政建制的標準,也涉及到城鄉分治和廣域型建制市的特徵,同時也涉及到行政區劃的法律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