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待"一詞在法律上的含義主要指的是對未成年人或被監護人的遺棄、虐待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居委會、村委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採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救助措施。
"弱待"一詞在法律上的含義主要指的是對未成年人或被監護人的遺棄、虐待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居委會、村委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採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