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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和請求權的區別是什麼

形成權和請求權是兩種不同類型的民事權利,它們的主要區別在於:

權利的性質和實現方式不同。形成權是通過權利人的單方面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變動的能力,這種變動可以是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係;請求權則是權利人要求他人進行特定作爲或不作爲的權利,權利的實現通常需要義務主體的積極行動。

權利的客體和主體不同。形成權的客體通常是民事法律關係本身,其主體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請求權的客體通常是義務主體就特定民事法律關係應履行的義務,其主體是權利人。

權利的作用和適用範圍不同。形成權可以單獨轉讓,但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請求權通常是針對特定人的權利,也稱爲對人權。

權利的適用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請求權則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箇人擁有一塊土地的所有權,他可以行使形成權,如通過單方面聲明放棄土地所有權來使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動;如果他想收回借給朋友的土地,他則必須通過請求權,即要求朋友歸還土地,朋友在自願的情況下歸還土地才構成對請求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