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即土地徵收,是指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強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並根據補償標準一次性給予被徵地者一定的貨幣補償,有的還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必要的就業安置。這一過程包括徵地的批準程式和徵地的實施程式。
徵地的批準程式:
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收土地等方案。
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徵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徵地的實施程式:
發布徵地公告。包括批準徵地機關、批準文號、徵收土地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等。
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擬訂。
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政府批準並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組織實施,並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給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具體標準根據徵用的土地類型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