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和「自願」這兩個詞彙雖然聽起來相似,但它們的含義和套用場景有所不同。「志願」通常指出於某種意願或目的而主動申請的去做某項工作或參加某項活動,這種行為通常與公益活動或社會服務有關,例如志願者去參加社區清潔活動、義務教育孤兒或為慈善機構募集資金等。它強調了行動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以及社會責任感和為社會做貢獻的意願。
相比之下,「自願」則指自己完全自主地決定做某件事情或接受某種行為後果,與外界的強制或壓力無關。例如,當一個人自願簽署一份契約或自願參加一項運動時,這種行為是出於自己的意願和選擇,而不是被強制或影響的結果。它強調了個人的自主選擇和意願。
在志願服務領域,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