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過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提交仲裁申請書。當事人需要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證據和仲裁費用。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後,通常會在5天內決定是否受理。
組成仲裁庭。當事人各自從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共同選定或由仲裁委員會指定。
開庭審理。仲裁庭會通知雙方開庭日期和地點,審理可以進行庭審或書面審理。
仲裁調解。在審理過程中,仲裁庭會嘗試調解雙方爭議,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和解。
作出裁決。如果調解未達成協定,仲裁庭將作出裁決。裁決是最終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此外,如果需要更詳細的步驟或特定情況的指導,建議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