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的期限因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以下是相關介紹:
一般情況下,扣押物品的期限為30日,但如果案情重大或複雜,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這個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在行政執法中,查封、扣押的期限通常最長為30日,但情況複雜時,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限同樣不得超過30日。
對於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等,其期限不同,銀行存款凍結不得超過一年,動產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不動產查封、凍結其他財產權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並且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可以續行查封、扣押、凍結,但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原規定期限的一半。
此外,如果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鑑定、檢測、檢驗的,這些時間不計入扣押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