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台胞證需要遵循以下步驟:
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交驗本人有效的台灣地區身份證和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如果沒有身份證,可以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需要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並留存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的複印件或電子掃描件。對於在大陸出生的台灣居民,如果父母都是台灣居民且已取得台灣地區入台許可,應交驗父母的台胞證和本人的出生證明。
在大陸停居留的台灣居民需要按照《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後,才能申請辦理台胞證。
根據不同的來華途徑,申請方式如下:
直接從台灣地區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
到香港、澳門地區後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
經由外國來大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