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定或契約中,披露方和接收方指的是:
披露方:這是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他們有責任確保所披露的信息是專有的和機密的,並且在適當的情況下,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明確標記為保密信息。披露方在非書面形式披露保密信息後,通常有30天的時間將信息整理成書面形式,並明確標註為「保密」後交給接收方。
接收方:這是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他們有責任保護所接收的保密信息,不將其洩露給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並且僅在契約或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這些信息。接收方可能通過書面、口頭、電子等方式獲取保密信息。
保密協定是雙方之間關於機密信息保密性的約定,可以是單方面的,也可以是雙方面的。在單方面保密協定中,只有接收方有保密義務;而在雙方面保密協定中,雙方都有義務保持信息的機密性。
通過這些定義,我們可以看到披露方和接收方在保護和處理保密信息方面的責任和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