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信息,關於公共場所抽菸的處罰規定如下:
公共場所抽菸的處罰: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吸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可被處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處以五日以下的拘留。
根據即將於5月1號實施的江門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吸菸的場所或者排隊等候的隊伍中吸菸,由市或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兩百元罰款。如果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內抽菸的處罰:
企業規定員工上班期間抽菸,發現一次罰款200,這樣的規定是不合法的。因為企業不是政府管理部門,沒有行政處罰權。即使是公共場所抽菸可以罰款,但是企業沒有罰款權。行政機關行使罰款權也是需要法律依據授權的,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也不能亂罰款。
綜上所述,公共場所抽菸的處罰規定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有所不同,而企業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不能對員工抽菸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