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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工程工期

拆除工程的工期主要取決於徵收決定後的程式進展,具體步驟和時間如下:

市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後,通常在五個工作日內發布徵收通知。

隨後進入的行政程式通常需要三個月,但實際上這可能不足以完成所有步驟。

如果在三個月內未能達成協定,則進入第二程式。

徵收決定作出後,可以在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或在90天內提起行政訴訟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不接受初審法院裁決的,可以在15天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

在法院命令生效後,收稅員在發出超過十天的催復通知後,可向法院申請批準強制搬遷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因此,整個過程從徵收決定到強制搬遷的工期最快可能在205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