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手段
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其特點是短期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並就近進行拘禁和強制勞動。
拘役的期限通常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但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最高期限不超過1年。它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是一種較輕的刑罰,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與管制等刑罰方法不同,它剝奪犯罪人的自由,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刑事處罰手段
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其特點是短期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並就近進行拘禁和強制勞動。
拘役的期限通常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但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最高期限不超過1年。它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是一種較輕的刑罰,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與管制等刑罰方法不同,它剝奪犯罪人的自由,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