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電費是違反電力法的行為。以下是關於拒交電費的法律規定和後果:
逾期未交付電費: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契約中約定。如果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停止供電。
供電企業的停電程式:供電企業需對用戶停止供電時,應按下列程式辦理停電手續:
將停電的用戶、原因、時間報本單位負責人批準。
在停電前三至七天內,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戶。
在停電前30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用戶一次,方可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實施停電。
用戶責任: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並負責保護。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請諮詢相關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