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程式通常涉及以下步驟:
初步審查。公安機關在初步偵查後,會對案件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拘留的條件。
拘留決定。若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拘留條件,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出具拘留決定書,並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近親屬。
拘留期限。一般不超過三日,在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四日,最長七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最長至37天。
執行拘留。公安機關會根據拘留決定書的要求,將犯罪嫌疑人拘留於指定的拘留所或看守所。
通知家屬。拘留後,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近親屬,並告知拘留的原因、時間、地址。
提請逮捕。在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前,公安機關需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檢察機關將決定是否批準逮捕。若不批準逮捕,可能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等;若批準逮捕,則繼續羈押,直至判決、執行完畢。
對於行政拘留,程式類似但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情況。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