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杜法案,全稱《拜-杜法案》(Bayh-Dole Act),是美國在1980年通過的一項重要法律,旨在解決和促進科研成果的商業化。
拜杜法案由美國參議員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1980年通過,並在1984年進行了修改,該法案被納入美國法典第35編《專利法》的第18章,標題爲“聯邦資助所完成發明的專利權”。拜杜法案之前,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產生的專利權歸政府所有,這導致許多專利技術沒有被有效地商業化。拜杜法案引入了一箇重要的制度安排,允許大學、小企業和非營利組織在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中保留並擁有所發明成果的專利權,這極大地促進了科研成果的商業化和技術創新。
拜杜法案的成功在於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爲政府、科研機構和產業界之間的合作提供了有效的激勵,加快了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的步伐,並幫助美國在全球競爭中維持了技術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