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是一種特殊的交付方式,適用於動產物權轉讓時,如果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讓與人可以通過轉讓其對第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給受讓人,來代替實際交付。以下是指示交付的一個例子:
甲將自己的汽車租給乙,租賃期為三個月。在此期間,甲與丙簽訂了汽車買賣契約,將汽車賣給丙。由於汽車仍由乙合法占有,甲無法將汽車實際交付給丙。因此,甲將自己對乙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轉讓給丙,從而使得丙獲得汽車的所有權。這樣,丙可以直接請求乙返還汽車,而無需甲的實際介入或交付。
指示交付的目的在於簡化交易過程和節約交易成本。在上述例子中,如果乙在租賃期滿後將汽車直接返還給丙,將更為便捷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