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這一術語在中國古代法律和司法體系中有著豐富的含義和歷史背景。以下是詳細介紹:
歷史背景。推事最初指的是宋代大理寺的推丞和評事兩個官職的省稱,後來在清代被廣泛用於指代各級法院的審判人員,如京師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和初級審判廳的推事等。
職責。推事的主要職責是審理案件,這一職位通常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或經驗的人擔任,如司法官考試及格者、大學或專門學校畢業後有專門著作或講授主要法律科目兩年以上的人、執業律師三年以上或曾任推事、檢察官一年以上的人等。
分類。推事還可以根據其在審判中的作用和地位進一步分為受命推事、受託推事、首席推事、陪席推事等。單獨一人審理簡易案件的推事被稱為獨任推事,而多個推事合作審理案件則稱為合議推事。
此外,「推事」一詞在現代漢語中還有推尊侍奉、推薦職務等含義,這些含義源自於古代官場中的某些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