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債務消滅。提存有效成立後,債務人的債務即被消滅,這視為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債務。
風險和責任轉移。提存後,標的物的毀損或滅失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同時,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孳息歸屬。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物的保管和領取。提存機關負責保管提存物,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提存機關交付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機關可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提存機關的責任。因提存機關的過錯導致提存物毀損的,提存機關需承擔賠償責任。
未領取的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超過法定期間未領取的提存物,提存機關可處理,扣除提存費用後餘額歸國家所有。
擔保作用。提存也可作為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擔保人將擔保物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機關,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這些效力共同確保了提存過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