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立案的標準主要取決於挪用公款的具體用途和金額大小,具體可參考以下標準: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用於非法活動的。
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公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歸個人使用,用於營利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挪用公款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用於非法活動的。
挪用公款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此外,如果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等情況也被認定為嚴重情節。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