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行爲,並且危及到了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時候,債權人爲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爲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廢罷訴權。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
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包括:
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爲。
債務人的處分行爲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爲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規定有期限限制。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爲即歸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