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上的印章必須清晰,如果印章模糊,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支票上的簽章模糊難以辨認,持票人可以採取以下幾種補救措施:
現金支票:出票單位簽發的現金支票背面印章蓋得模糊不清時,持票人可以重新蓋章。如果重新蓋章的次數超過三個,應更換支票重新填寫並蓋章。
轉賬支票:收款單位轉賬支票背面印章蓋模糊了,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不能以重新蓋章方法來補救。此時,收款單位可以帶轉賬支票及銀行進賬單到出票單位的開戶銀行去辦理收款手續,俗稱「倒打」,這樣就不用到出票單位重新開支票了。
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在出票日起1年內向出票人提示付款。在提示付款期內,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提供支付證明。如果出票人未能按時提供支付證明,持票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持票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支票見票即付,不記名,丟失支票尤其是現金支票可能會導致票面金額數目的錢丟失,銀行不承擔責任。如果支票要素填寫齊全,可以在開戶銀行掛失;如果要素填寫不齊,應到票據交換中心掛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