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扣可能構成的罪名主要有兩種,根據收受回扣的主體不同而定:
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收受回扣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種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如果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收受回扣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這可能構成受賄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將被視為受賄行為。這種情況下,除了基本的刑事責任外,還可能涉及對單位的罰金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簡而言之,收回扣的行為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或受賄罪,具體罪名取決於收受回扣的主體身份和行為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