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屬於故意犯罪。這種犯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放火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根據刑法規定,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該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則可能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具體情況取決於造成的損害程度和社會影響。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