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的發展。這些基金通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鐵路建設基金。用於鐵路建設的專項基金。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專門用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維護。
水利建設基金。用於水利建設和維護的專項基金。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支持大中型水庫移民的後期生活和發展的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用於地方教育的附加費用。
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支持城市公用事業發展的附加費用。
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例如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特定地區的煤炭行業可持續發展基金。
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用於民航機場管理和建設的費用。
港口建設費。支持港口建設的專項費用。
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出讓所得的收入,部分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彩票公益金。彩票銷售所得的部分收入,用於公益事業。
這些基金的設立和徵收旨在支持特定公共事業的發展,提高社會福利,同時平衡政府預算和促進特定領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