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託管是一個多面向的概念,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託管模式:
定義:在不改變行政區劃的前提下,上級政府委託開發區管委會全面履行對原屬不同行政區的鄉鎮或特定區域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這種模式旨在推動經濟成長和區域協調發展。
企業產權的託管經營:
定義:企業產權為標的物,委託方與受託方簽訂契約,在特定條件下,將企業的全部財產權讓渡給受託方處置。這是一種非公開市場的企業產權交易方式。
特點:適用於產權市場不健全的情況下,作為產權流通的一種變通方式。
國有資產的託管經營:
定義: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國有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通過契約形式委託給受託方當事人。託管的標的物是企業的經營權,而非財產權。
目的:以短期產出為運作目標,通過契約約定的範圍內,採取措施使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
國有企業的託管經營:
定義:特定的部門或機構接管一部分虧損的國有中小企業,通過全面改造實現資源的再配置。受託管方全面接受企業的全部財產、職員和債務。
目的:改變原有的企業結構和資產結構,以實現企業的轉型或拯救。
綜上所述,政府託管可以涵蓋從區域管理到企業層面的多種情形,旨在通過不同的策略和手段,實現經濟成長、區域協調發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企業重組和拯救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