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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是中華民國時期司法解釋的一種表現形式,源自於最高審判機關的判決。當最高審判機關的判決對既有制定法作出了規範性解釋,或者是創製了新的規則,這些判決就會被確定為判例。判例要旨則是判例理由的規範性部分,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是判例要旨,而不是判例全文。為了適用上的方便,最高審判機關會將判例要旨從判例全文中抽出單獨加以彙編。

在2019年,廣西地區人民法院在處理關聯法律關係提起訴訟合併審理的條件時,提出了裁判要點。如果當事人依據多個法律關係合併提出多項訴訟請求,且各個法律關係之間具有一定事實上的關聯性,但並非基於同一事實或者訴訟標的並非同一或同類,經人民法院釋明後,當事人仍不分別起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並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分別起訴的權利。

此外,最高法院的判例要旨還包括了一些具體的案例,如祖貴均向書成盜竊、搶奪槍枝、彈藥和盜竊、搶劫案範炳章、葉義榮流氓、故意傷害、盜竊、脫逃案,陳擁軍侵占案,以及王曉東搶劫、流氓、盜竊案等,這些案例分別涉及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罪,流氓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脫逃罪,以及侵占罪等罪名,體現了最高法院對相關法律的解釋和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