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的領導人
檢察長是檢察機關的領導人,負責領導和管理檢察機關的工作。檢察長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領導檢察院的工作:全面領導全院的工作,包括對全院的檢察業務、檢察行政工作、檢察隊伍建設的領導。
參與法院會議:有權列席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
出庭支持公訴:對提起公訴的案件,由檢察長或由他指定檢察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資格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
組織和管理:組織領導全院幹警學習重要指示和政策,培養選撥後備幹部,加強班子建設。
決策和領導會議:領導和主持黨組會、檢察長辦公會、檢察委員會和院務會,討論決定重要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
制定和實施工作計劃:根據指示部署,領導制定本院的工作計劃,並組織檢查實施。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領導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強檢察隊伍建設。
檢察長本身就是檢察官,辦案是其天然職責,主要表現在對辦案的組織、指揮、協調,對案件重要事實、證據的過問和審覈。隨着國家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檢察機關職能不斷擴大,對檢察長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未來將面臨更加複雜和嚴峻的工作挑戰,需要具備更高的專業素養和領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