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和借條在性質、使用場景、訴訟時效和舉證責任上有所不同。區別如下:
性質不同。借條一般反映的是借款合同關係,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欠條則是基於雙方以往的經濟往來或其他法律關係(如買賣、服務等)產生的債務。
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通常是因爲借款而產生;欠條則可能因爲多種原因產生。
訴訟時效不同。如果明確規定了還款期限,則兩者的訴訟時效相同,均爲約定還款期滿之日起兩年。但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借條的訴訟時效爲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起算,最長可達20年;欠條的訴訟時效則從欠條出具之日起計算,權利人需在兩年內向法院主張權利。
舉證責任不同。如果借條寫得規範,借條持有人只需簡單陳述借款事實;欠條持有人則需要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總的來說,借條和欠條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看起來相似,但它們在性質、形成原因、訴訟時效和舉證責任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