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和解不履行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和解協定的形成過程和保護方式採取不同的措施。以下是相關介紹:
如果調解協定是在法院主持下簽訂的,且對方不按期履行,可以直接申請法院按協定要求對方強制執行。
如果調解協定是在相應的行政部門或職能部門,如勞動仲裁委員會等組織下達成的,如果對方不服或不如期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會維持該協定。
如果是雙方自行達成的調解協定,對方當事人在協定約定期限內不履行,可以向該事項相關的行政職能部門申請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訴。在正常情況下,法院也會以最初的協定為準。
需要注意的是,調解協定必須是雙方完全自願達成的,否則可能不受法律保護。例如,如果有證據證明協定是在威脅、失去自由或不能辨明事非的情況下被迫達成的,則該協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