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主要步驟:
起訴和受理。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及證據來源等。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將在7日內立案。
答辯。法院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需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
證據交換和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可進行證據交換。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需陳述案件事實,出示和質證證據,包括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口頭辯論,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
調解和判決。在法庭主持下,雙方可嘗試和解或調解解決糾紛。如果未達成調解協定,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
抗訴。任何不服判決的一方,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執行。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可申請執行判決內容。
以上流程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案件的流程可能有所不同,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地方法院的實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