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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追溯期

民事法律追訴期,即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三年。這一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確立。如果民事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護,除非存在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在特定情況下,如民間借貸,如果借條上明確約定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如果債權人在催告後債務人未實際履行,訴訟時效從催告的次日起計算;如果債務人明確拒絕履行,訴訟時效從拒絕履行的次日起計算;如果雙方約定了寬限期,則訴訟時效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後,權利人仍然可以起訴,但如果在訴訟中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權利人不得請求返還,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果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相關規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