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具體來說,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方面。
級別管轄主要是指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例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
地域管轄則是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如果同一個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的,則這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等,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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