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四條約是袁世凱政府與日本在1915年簽訂的一系列條約,因為這一年是中華民國四年,所以這些條約統稱為《中日民四條約》。這些條約包括:
《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
日本獲得在南滿的特殊權利,包括延長租借地及鐵路期限。
日本臣民可以在南滿自由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以及租用土地。
《關於山東之條約》:
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所有利權。
中國政府承諾山東內地或沿海島嶼不租讓給其他外國。
《關於東蒙(東部內蒙古)之條約》:
日本獲得與中國人合辦農業和附屬工業的權利。
《關於漢冶萍公司的條約》:
漢冶萍公司可以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
中國不將該公司充公、收歸國有或使用日本以外的外資。
《關於福建之條約》:
中國政府承諾不在沿岸地方設立造船所、軍用貯煤所及海軍根據地。
不借外資自辦此類設施。
這些條約的簽訂,標誌著日本在滿蒙、山東等地的侵略勢力得到鞏固和擴展,也在華南有所增進,是中國近代史上最主要的不平等條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