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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如果當事人持有的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如果借貸雙方就契約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也未達成補充協定,按照契約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契約履行地。

此外,如果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如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