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年是一個與自然水文循環緊密相關的概念,它不同於日曆年,後者是根據公曆從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劃分。水文年的定義和劃分方式主要基於水文現象的循環周期,旨在確保在一個年度內,降雨及其產生的徑流不會被分割到兩個不同的年度中。具體來說,水文年的劃分有兩種主要方法:
自然水文年:從當年的第一次漲水當月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往後延續12個月。這種方法假設汛期是水文年的開始,一般地區的水文年大致從3月或4月開始,直到次年的2月或3月結束。
基於水文情況的水文年:根據降水量和徑流情況來定義。例如,如果某年份的降雨保證率為25%,則被視為濕潤水文年;如果保證率為50%,則為平水年;75%為乾旱年;接近100%則為特別乾旱年。
此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國際水文學名詞術語》中將水文年定義為「按總體蓄量變化最小的原則所選的連續十二個月」,這樣的定義確保了跨年度的水量降至最低限度。
綜上所述,水文年是基於水文現象的自然循環周期來劃分的年度,旨在更好地反映自然界的水文規律,以便於水資源的管理和利用。